钛及钛合金饼和环国家标准-GB/T 16598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1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饼、环境卫生其他锻件(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热锻和热轧的钛及钛合金饼、环和其他锻件(坯)。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途的钛及钛合金锻(轧)件(坯)。
2 引用标准
GB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 3620.1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3620.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 4338 金属材料 高温拉伸试验方法
GB 4698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5168 两相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 519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
GB 6397 金属拉伸试样
GB 8180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产品分类
3.1 牌号、状态、规格
产品的牌号、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 供应状态 产品型式 规格,mm
外径 内径 截面高度 环材壁厚
TA0、TA1、TA2、TA3、TA9、TA10、TC4 热加工状态
(R)
退火状态
(M)
饼 150-300 - 35-140 -
>300-500 - 35-150 -
>500-600 - 40-110 -
环 200-400 100-300 35-120 40-150
>400-700 150-500 40-160 40-250
>700-900 300-700 50-180 40-300
>900-1 300 400-900 70-250 40-400
注:经双方协商可以供应其他规格或型式的产品。
3.2 标记示例
3.2.1 用TA2制造的、退火状态的、直径为400mm、截面高度为100mm的饼材标记为:
饼TA2Mφ400×100 GB/T16598
3.2.2 用TC4制造的、热加工状态的、外径为600mm、内径为500mm、截面高度为150mm的环材标记为:
环TC4R φ600/φ500×150 GB/T16598
4 技术要求
4.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620.1相应牌号的规定。需复验时,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3620.2的规定。
4.2 尺寸允许偏差
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饼直径 允许偏差 截面高度 允许偏差 环外径 允许偏差 环内径 允许偏差 截面高度 允许偏差
150-300 +3
-1
35-140 +3
-1
200-400 +3
-1
100-300 +1
-3
35-120 +3
-1
>300-500 +3
-1
35-150 +3
-1
>400-700 +4
-2
150-500 +2
-4
40-160 +4
-2
>500-600 +3
-1
40-110 +4
-2
>700-900 +5
-3
300-700 +3
-5
50-180 +5
-3
- - - - >900-1300 +6
-3
400-900 +3
-6
70-250 +6
-3
4.3 力学性能
4.3.1 力学性能在经热处理后的试样坯上测试。试样坯推荐的热处理制度如表3所示,需要时,供方还可以适当选择和高速热处理制度,但必须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表3
牌号 推荐的热处理制度
TA0
TA1
TA2
TA3
TA9
TA10
TC4
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
700-8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
4.3.2 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牌号 截面积cm2 室温力学性能,不小于
抗拉强度
σb,MPa
规定残余伸长应力
σr0.2,MPa
伸长率
δ5,%
断面收缩率
φ,%
TA0 ≤100 280 170 30 35
TA1 370 250 20 35
TA2 440 320 18 35
TA3 540 410 15 30
TA9 370 250 20 30
TA10 485 345 18 25
TC4 895 825 10 25
4.3.3 表4所列规格以外的产品,需方要求测定室温力学性能时,指标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4.3.4 需方要求测定TC4产品高温力学性能时,其试验温度及性能指标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4.4 超声检验
产品应进行两个端面(当环材壁厚小于40mm时或环材截面高度与壁厚之比不小于4时为外圆周面)的超声波探伤检验,并应符合GB5193的规定,其验收级别如表5所示。
表5
产品截面高度或环材壁厚,mm 验收级别
≤150 A
>150 B
4.5 低倍检验
产品的低倍检验组织不应有裂纹、折叠、气孔、金属或非夹杂、影响使用的偏析及其他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
4.6 显微组织
需方要求在合同中注明时,供方方可检验TC4产品的显微组织。经表3规定的热处理后,TC4产品的显微组织应是两相区加工产生的组织,无完整的原始的β晶界。
4.7 表面质量
4.7.1 产品表面应车光、倒角。两个端面的表面粗糙度Ra值应不大于3.2μm(以满足超声检验要求为准),内、外侧面的表面粗糙度Ra应不大于12.5μm(外圆周面需进行超声探伤时Ra应不大于3.2μm),倒角半径为5-15mm。
4.7.2 产品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重皮等肉眼可见的缺陷。
4.7.3 表面局部缺陷允许用修磨的方法清除,清理深度不超过其尺寸公差,并应保证其最小允许尺寸。清理深度与宽度之比在两端表面应不大于1:6在内,外侧面应不大于1:10。外侧面修磨应顺轴向进行。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 4698进行。
5.2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按GB 228进行。室温拉伸试验应符合GB 6397中的试样R7。
5.3 高温拉伸试验方法按GB 4338进行。
5.4 超声波检验方法按GB 5193进行。
5.5 低倍和显微组织的检验按GB 5168进行。
5.6 尺寸检验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
5.7 表面质量用目视检验。表面粗糙用标块对比法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对收的产品可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熔炼炉号、制造方法、规格和状态的产品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超声波探伤、低倍、外形尺寸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6.4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
6.4.1 化学成分的取样
每批产品在任意一件成品上取样进行氢含量的分析,其他成分供方以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需方复验均在产品上取样。
6.4.2 外形尺寸和表面质量的检查
产品应逐个进行尺寸测量和表面质量的检查。
6.4.3 力学性能的取样
6.4.3.1 每批产品任取一件剖成两半或在任一件上截取并解剖试样环,供方在其中一半之内每个测试项目各取2个弦向试薪,另一半交需方做复验用,并计入交货重量。
6.4.3.2 当用同一铸锭采用相近工艺同时生产几种规格相近的产品时,可以用最大规格产品的检验结果(包括力学性能和组织)代表其他几种规格。
6.4.3.3 供方或需方对取样另有要求时,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或产品图样上注明。
6.4.4 超声检验
产品应逐件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
6.4.5 低倍和显微组织的取样
将6.4.3 的试件通过圆心沿轴向剖开,低倍和显微组织各取一个试样检验其剖面。
6.5 重复试验
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的各项试验中,如果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从原试验件上再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个试验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允许供方对产品进行一次重新处理,重新检验合格后交货。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产品标志
在已检验的每件产品上应作如下标志:
a.牌号;
b.熔炼炉号。
7.2 包装、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产品的包装、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 8180的规定。
7.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
c.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d.熔炼炉号、批号、批重和件数;
e.所规定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g.包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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