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稀土金属国家标准(GB/T 4153—1993)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1日
产品名称: |
混合稀土金属 |
标准代码: |
gb/t 4153—1993 |
发布日期: |
1993.09.15 |
实施日期: |
1994.03.01 |
标准细则: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稀土金属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熔盐电解法制得的,供作发火合金、有色金属合金、稀土处理钢和镧镍合金等用的混合稀土金属。
2 引用标准
gb/t 1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rece-48、rece-45、rece-80、rece-40 4个牌号。
3.2 牌号示例:re(稀土) la(镧(ce,铈))-80(镧含量百分数)
4 技术要求
4.1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对杂质锰、镁含量有要求时,供方必须进行检验。
表 1
牌 号 rece-48 rece-45 rece-80 rece-40
化 re不小于 99 98 99 98
学 ce/re不小于 48 45 - -
成 la/re不小于 - - 80 40
份 fe 0.5 1.0 0.5 0.20
, 杂质含量 si 0.07 0.15 0.07 0.20
% 不大于 s 0.02 0.02 0.02 0.02
p 0.01 0.01 0.01 0.01
4.2 锭重
每块锭重不大于2.5kg。
4.3 外观
产品为银灰色金属,金属锭不应有夹渣。
5 试验方法
5.1 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gb/t 12690 的规定进行。
5.2 产品外观选题用目视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与验收
6.1.1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可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6.4 取样和制样
仲裁取样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金属量,kg 1 2~10 11~50 51~100 101~200 201~500 >500
取样量,块 1 2 3 4 5 8 10
取样时,用直径5mm的钻头分别在金属锭上下两面相对处钻取3点以上。距锭表面0.5~1.0mm的钻屑应弃去,然后钻取试样,每点取样量不少于2g,并立即放入带盖的磨口瓶内,经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
6.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产品装入铁桶或塑料袋中,灌石蜡或抽真空密封包装。包包装为铁桶,每桶净重为25、50kg。桶外印有不褪色的标志,注明:供方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
需方如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议。
7.2 产品须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不得靠近高温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时不得将金属锭暴露在空气中,以防氧化变质。
7.3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批号;
d.净重、毛重、件数;
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g.检验日期;
h.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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