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根据《花垣县民乐锰矿区资源整合实施工作方案》(州办发〔2010〕15号)、《花垣县铅锌矿区资源整合实施工作方案》(州办发〔2010〕14号)要求,特作如下通告:
一、整合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的原则。
(二)坚持“谁先完成整合、办齐三证一照,谁先依法组织生产”的原则。
二、整合对象
(一)锰矿山整合对象:我县境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锰矿山企业。民乐锰矿区22勘探线以南的矿权,不列入整合。
(二)铅锌矿山整合对象: 2006年12月31日前开采, 405队予以编制编号,在规定时间内已经缴纳相关费用的矿硐。李梅9采区和芭茅寨2采区、5采区三个矿权未出让范围内的矿硐,暂不列入整合对象。
三、整合期限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锰矿区整合任务;2011年6月底前,完成铅锌矿区(41个采区)整合任务。
四、整合要求
(一)凡符合整合条件的矿硐业主应在10月30日前,向矿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整合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整合期间,全县锰、铅锌矿山全面实行停产,凡擅自生产或干扰、阻挠整合工作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三)凡未列入整合和自动放弃的矿硐一律实行永久性关闭。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