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真空法微碳铬铁 GB5684-87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中作为合金元素加入剂用的真空法微碳铬铁。
1 技术要求
1.1 牌号和化学成分
1.1.1 真空法微碳铬铁按铬、碳及杂质含量的不同分为六个牌号,其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牌号 化学成分/%
Cr C Si P S
Ⅰ Ⅱ Ⅰ Ⅱ
≥ ≤
ZKFeCr67C0.010 67.0 0.010 1.0 2.0 0.025 0.03 0.03
ZKFeCr67C0.020 67.0 0.020 1.0 2.0 0.025 0.03 0.03
ZKFeCr65C0.010 65.0 0.010 1.0 2.0 0.025 0.035 0.04
ZKFeCr65C0.030 65.0 0.030 1.0 2.0 0.025 0.035 0.04
ZKFeCr65C0.050 65.0 0.050 1.0 2.0 0.025 0.035 0.04
ZKFeCr65C0.100 65.0 0.100 1.0 2.0 0.025 0.035 0.04
注:真空微碳铬铁出厂前应分析锰和氮含量,其数据供参考。
1.1.2真空法微碳铬铁非金属夹杂物含量分为两级:
Ⅰ级——非金属夹杂物含量不超过2%;
Ⅱ级——非金属夹杂物含量不超过4%。
1.2 物理状态
1.2.1 真空微碳铬铁应呈块状交货,每块重量不得超过15kg。
1.2.2 用户对化学成分和块度有特殊需要时,供需双方可另行商定。
2 试验方法
2.1 取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按GB 4010一83《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进行
2.2 制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取按GB 4332—84《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制取法》进行
2.3 化学分析
化学分析按GB 5687.1—5687.4—85《铬铁化学分析方法》规定进行
3 检验规则
3.1 质量检查和验收
产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GB 3650一83《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要求。
4 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3650一83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铁合金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镇有、王成化、舒莉。
本标准中ZKFeCr67C0.010、ZKFeCr67C0.020等两个牌号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Y”,其他牌号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I”。